近日,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发布“CNAS-CL06:2014《测量结果的溯源性要求》”。规定该文件自发布之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,新旧文件可并行使用。自2014年11月1日起,原CNAS-CL06:2011《量值溯源要求》废止。所有申请机构和已获认可机构均应满足CNAS-CL06:2014《测量结果的溯源性要求》,所有认可评审工作均应依据新版文件。
详情如下:
各有关机构、评审员:
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(CNAS)根据ILACP10:2013《ILAC对测量结果的溯源政策》修订了CNAS-CL06:2011《量值溯源要求》,现发布CNAS-CL06:2014《测量结果的溯源性要求》,并于2014年11月1日开始实施。为了保证该文件的顺利实施,以及获准认可实验室及时调整相关工作,确保满足该文件要求,现对新版文件的实施安排如下:
一.该文件自发布之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,新旧文件可并行使用。
二.自2014年11月1日起,原CNAS-CL06:2011《量值溯源要求》废止。所有申请机构和已获认可机构均应满足CNAS-CL06:2014《测量结果的溯源性要求》,所有认可评审工作均应依据新版文件。
三.相关机构的测量设备当前的校准有效期到期日在2014年11月1日之后的,如果溯源机构及证书内容不满足该文件要求,各机构无需提前新文件要求重新校准,可在到期时再按CNAS-CL06:2014《测量结果的溯源性要求》实施校准。相关机构的测量设备在2014年11月1日之后校准的,均应符合CNAS-CL06:2014《测量结果的溯源性要求》。
四.各机构应在2014年11月1日之前,按CNAS-CL06:2014要求完成对合格校准服务供应方的评价,并对没有报告测量不确定度的溯源证书(如检定证书)中的测量结果进行不确定度的评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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